开通“跨省通办”的省份
广西已与内蒙古、山西、吉林、黑龙江等20个省(市、区)开通“跨省通办”,这些省份的户籍居民可以向南宁、柳州、桂林、北海市居民身份证受理窗口(户籍派出所、政务大厅公安窗口)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无需返回户籍地办理。
02广西区内(区外)户籍公民首次申领身份证
01广西区内户籍公民
申请条件
广西区内户籍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准备材料
1.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到现居住地就近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办证点申请办理。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代为申请居民身份证,但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时申请人必须到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的领取,可由监护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代为领取。
02广西区外户籍公民
申请条件
广西区外户籍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准备材料
1.年满16周岁广西区外的户籍公民,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还需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并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2.未满16周岁广西区外的户籍公民,在监护人陪同下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办证点提出申请,并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且须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
温馨提示:
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在同一户的,交验居民户口簿;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出生医学证明能够体现监护关系的,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且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体现监护关系的,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或收养登记证。